1995年9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1995年9月19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重庆市开展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1995]327号)批准《重庆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方案》,同意成立重庆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重庆市原有的37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市联社纳入组建范围,组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2、资产评估情况根据重庆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1995年10月至11月重庆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审计事务所、重庆正通金融信息咨询公司、重庆市金鑫经济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和重庆信誉评级事务所以199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进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1996年3月至4月,前述5家评估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整改意见,对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进行补充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补充报告。37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市联社经补充评估的净资产总额为163,340,261.71元(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本行基本情况"之"六、历次资产评估、验资及审计情况"之"(一)历次资产评估情况"之"1、本行设立时的资产评估")。3、人民银行筹建批复文件1996年5月7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筹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140号),批准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筹建本行。4、验资情况1996年7月16日,重庆审计事务所对重庆市财政局等10家地方财政局、重庆警通实业总公司等39家企事业单位共计49户新募股东审查验证后出具《新募股东资格审查报告》(重审事发(1996)第046号),确认新募股东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投资入股本行。同日,重庆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重审事验[1996]第030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本行设立时注册资本255,190,000元,折合255,190,000股。其中,重庆市财政局等10家地方财政局以现金出资25,000,000元,折合25,000,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9.80%;重庆警通实业总公司等39家企事业单位以现金出资69,430,000元,折合69,430,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27.20%;由于部分城市信用社之间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该次验资中,对交叉持股涉及的净资产2,576,702.54元未予确认,因此本次验资确认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原股东的出资净资产160,760,000元(以下简称"验资确认的净资产"),折合160,760,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3.00%。5、签订发起人协议1996年8月8日,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的股东代表以及新股东签署了《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39家企事业单位、10家地方财政局以及城市信用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包括395家机构及企业法人和2,074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重庆城市合作银行。6、开业批复及注册登记1996年9月2日,人民银行出具《关于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278号),批准本行开业并核准《重庆城市合作银行章程》。1996年9月20日,本行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D10016530008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1996年9月27日,本行取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83643-7)。7、实际出资与验资确认的净资产差异情况1997年1月,各城市信用社实际向本行划转资本金133,684,600元,比验资确认的净资产减少27,075,400元,主要是由于设立验资日后,部分城市信用社原股东退股或以股抵贷以及城市信用社实际划转资本金时扣减了补充评估较初次评估净资产的增值部分,使本行资本金减少;此外,城市信用社之间的交叉持股因转让给第三方而恢复计入出资净资产,个别城市信用社股东增加其入股本行的资本金,原南岸城市信用社股东恢复股本金,使本行资本金增加。前述资本金的增减变动导致本行股份总数净减少27,075,400股。经过前述股本变动,本行股份总数减少至228,114,600股,且该次股本变动已由本行2003年9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追认,并经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变更验资报告的复核报告》(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100031号)予以复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