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的设立方式(1)基本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西安等19个城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88号),1996年8月8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283号),1997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36号)、1997年5月13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97号),以及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本行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长沙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总公司及原长沙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市联社的原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8,796,300元,总股本118,796,300股。1997年4月30日,湖南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正验[1997]1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1997年4月30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资本118,796,300元。1997年5月15日,本行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编号为D10015510038号《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1997年8月18日,湖南省工商局核发注册号为1838070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