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系新兴东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2年9月25日,新兴东方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新兴东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新兴东方43名股东作为发起人,按照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为2012年9月30日。2012年12月10日,北京中企华出具了《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335号),确认截至2012年9月30日,新兴东方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0,835.62万元。2012年10月25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审字[2012]5277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2年9月30日,新兴东方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9,858,024.08元。经新兴东方股东会决议同意,并经新兴东方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新兴东方以201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以经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2]5277号)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89,858,024.08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其余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新兴东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29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3]000068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3月29日,新兴装备(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均系以不高于评估值且不高于审计后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金。2013年3月29日,新兴装备召开创立大会暨次股东大会,同意对新兴东方进行整体改制,并同意将新兴东方净资产折合为新兴装备股本,共计折合股本8,000万股,每股1元,多余部分计入新兴装备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新兴东方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2013年4月16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80051059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过程中存在上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股本由改制前的4,760万元增至8,000万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648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43名自然人股东已足额缴纳上述税款。 |